扬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市民观察员协会信息公开制度
一、为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,弘扬诚信文化,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,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扬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市民观察员协会协会章程》等规定,结合本协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,是指本会按照相关规定,将其基本信息、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,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,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行为。
三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及时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四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化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,不得公开;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的信息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,不得公开。
五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如下:
(1)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场所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;
(2)机构设置(组织建设)情况;
(3)人员情况;
(4)党建情况;
(5)财务情况;
(6)年度工作总结;
(7)下年度工作计划;
(8)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。
六、协会如果有下列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,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。
(1)经核准的章程;
(2)本组织登记、变更、备案事项;
(3)分支(代表)机构设立情况;
(4)决策、执行、监督机构成员及重要会议信息;
(5)接受捐赠或受赠财产使用的主要情况;
(6)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;
(7)法律、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信息。
七、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、第五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,及时公开本组织的业务活动和管理信息。协会以适当的方式,主动向会员及时公开本组织的日常服务和管理信息。
八、本会在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、组织机构结构图等基本信息,并对其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及时性负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