扬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市民观察员协会信息公开制度
一.为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,弘扬诚信文化,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,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扬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市民观察员协会章程》等规定,结合本协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,是指本会按照相关规定,将其基本信息,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,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,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行为。
三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及时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四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,商业化秘密,个人隐私 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,不得公开;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的信息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,不得公开。
五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机构、人员、党建、财务、年度工作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。
六、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、第五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,及时公开。
七、本会在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等基本信息,并对其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。准确性,及时性负责。
扬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市民观察员协会
2020年3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