扬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市民观察员协会章程

作者: 发布时间: 2022-06-20 点击数量:0

扬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市民观察员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   

 

第一条  本团体的名称是扬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市民观察员协会。

第二条  本团体是由关心城市精神文明建设、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各阶层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 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四条  本团体的宗旨: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以“观察社会、引导文明、推动创建、促进和谐”为宗旨。

第五条  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民政局。

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扬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。
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  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七条  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。

 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 

第八条 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 结合创建文明城市,组织会员对市容、市貌和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观察、引导和监督,并做好与之相关的志愿服务项目;

(二) 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,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,参与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测评和考核,并提出整改意见,供有关领导部门决策参考。

(三) 关注社会热点和焦点,组织会员进社区走访调研参与社会基层治理,调解服务,慈善宣传,助老助残,扶贫济困,科普教育,收集社情民意

 

第三章  会员

 

第九条  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。   

第十条  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服从组织领导;  

关心精神文明建设并热爱社会公益活动;

思想道德素质好,义务奉献,不计报酬;

身体健康,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;

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、分析综合能力;

具有固定收入的城区市民;

每年具有200小时以上志愿服务的时间和精力。

第十一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本团组织考察; 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三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在团体内享有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并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
(三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四)退会自由。 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十三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四)服从团体领导和管理;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七)不得以市民观察员的名义从事职责范围之外的事情。

第十四条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五条  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第十六条  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 

第一节  会员大会

 

第十七条 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  第十八条  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
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十九条  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二十条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%;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  理事会

 
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为会员总数的30%

第二十二条  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讲政治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和市委、市政府保持一致;

群众威信高,能起表率作用,受到群众公认;

责任心强、有较高的决策和组织领导能力,能独立组织开展活动;

 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
第二十三条 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四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五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六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;

(七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。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
第二十五条  理事会每届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六条 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七条  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式召开。

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三节  常务理事会

 

第三十条  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30%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
第三十一条  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三十二条  常务理事会至少每3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三条  经会长或者5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四节  负责人

 

第三十四条  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

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
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拟订协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   第三十八条 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    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 

第五节  监事会

 

第三十九条  本团体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 3 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
第四十条  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一条 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;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

第五章 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 

第四十二条  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 

(二)捐赠; 

(三)政府资助; 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
(五)利息; 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三条  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四条  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五条 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六条 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七条 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八条  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九条  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  

    第五十条 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一条 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 

第七章 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 

第五十二条  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;

    第五十三条  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四条  本团体终止前,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五条  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六条 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    

 

第五十七条  本章程经2022619日第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八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第五十九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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